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程育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昇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育如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素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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