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520號
SLDV,103,司促,18520,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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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嬋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852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嬋娟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7%│
│  │162480│     │0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蘇嬋娟於民國100 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05 年
     08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
     10月28日止累計175,913 元正未給付,其中162,480
     元為本金;12,149元為利息;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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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