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396號
SLDV,103,司促,18396,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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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玲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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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