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177號
SLDV,103,司促,18177,201410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琮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榮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琮崴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