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蘭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蘭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蘭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蘭珍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捌萬柒仟叁佰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蘭玉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