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174號
SLDV,103,司促,18174,201410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蘭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蘭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蘭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蘭珍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捌萬柒仟叁佰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蘭玉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