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
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
)者,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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