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祥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祥和於民國93年08月2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 年06
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新臺幣共計127,234 元整,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
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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