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王卿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秉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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