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791號
SLDV,103,司促,17791,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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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鍾政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潔儀即彭馨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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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