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755號
SLDV,103,司促,17755,201410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啓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 黃啟昌 於民國(下同)92年02月21日書立Mon
  ey現金卡貸款契約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
  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
  (現金卡貸款契約書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契約書約定事項第三條),若
  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
  現金卡貸款契約書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3年10月26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2,906
  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