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734號
SLDV,103,司促,17734,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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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藺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伍佰
  伍拾玖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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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