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藺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伍佰
伍拾玖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