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1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羅建興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施咏雲即施鈐銘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施富比即施鈐銘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施登元即施鈐銘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即施鈐銘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施咏雲即施鈐銘之繼承人、施富比即施鈐銘之繼承人 、施登元即施鈐銘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施鈐銘所得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李佳容即施鈐銘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玖拾壹 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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