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宋幸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振輝即白根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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