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529號
SLDV,103,司促,17529,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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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兔子比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翠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6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61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83053、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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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兔子比企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