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433號
SLDV,103,司促,17433,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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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翰即李陵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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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