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翰即李陵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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