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259號
SLDV,103,司促,17259,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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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卿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
  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
  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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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