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卿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
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
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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