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257號
SLDV,103,司促,17257,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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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高郡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學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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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