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244號
SLDV,103,司促,17244,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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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鍾政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鈞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貳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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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