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180號
SLDV,103,司促,17180,201410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頤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姝雅即王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