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105號
SLDV,103,司促,17105,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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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雨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東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萬貳仟叁
  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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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