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雨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東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萬貳仟叁
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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