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054號
SLDV,103,司促,17054,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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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正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正宗於民國91年06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 ,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9月14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464,643元整未按期給付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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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