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886號
SLDV,103,司促,16886,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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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忠即陳璽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阿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88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淑華、陳│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1.83%   │
│  │107143│明忠即陳璽│5月01日起  │7月31日止  │       │
│  │元  │宇、陳阿富├──────┼──────┼───────┤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8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淑華、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7143│明忠即陳璽│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宇、陳阿富│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7,143 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陳明忠即陳璽宇前就讀淡江高中時,邀同債
     務人陳阿富林淑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09,000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陳明忠即陳璽宇自103 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07,143 元,及詳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
     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
     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
     務人陳阿富林淑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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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