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861號
SLDV,103,司促,16861,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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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形是學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泓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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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形是學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