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863號
SLDV,103,司促,15863,20141014,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惟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誼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