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409號
SLDV,103,司促,15409,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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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春興即業富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淡水加州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復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壹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拾萬
  捌仟壹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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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