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663號
SLDV,103,司促,16663,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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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祥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貳佰壹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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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