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482號
SLDV,103,司促,16482,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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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文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5844│     │8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石文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7│
│  │115030│     │8月28日起  │      │1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石文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09│
│  │118298│     │6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石文昌於90年08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
  共計349,17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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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