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420號
SLDV,103,司促,16420,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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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楟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循環
  信用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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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