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339號
SLDV,103,司促,16339,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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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俊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建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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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