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俊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建中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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