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志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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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志虹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6655元│ │8月04日起 │ │點七一 │
├──┼───┼─────┼──────┼──────┼───────┤
│ 002│新臺幣│劉志虹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0072 │ │8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志虹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150元 │
│ │6655元│ │8月04日起 │ │整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002│新臺幣│劉志虹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2%整│
│ │40072 │ │8月04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違約金按月收取│
│ │ │ │ │ │上限為5,000元 │
│ │ │ │ │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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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
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志虹分別於93年03月及095 年06月間向聲請
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
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3 年06月底積欠聲請人6,913 元整、迄10
3 年06月底積欠案外人41,031元整未為清償( 含代償
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
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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