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275號
SLDV,103,司促,16275,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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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志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志虹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6655元│     │8月04日起  │      │點七一    │
├──┼───┼─────┼──────┼──────┼───────┤
│ 002│新臺幣│劉志虹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0072 │     │8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志虹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150元 │
│  │6655元│     │8月04日起  │      │整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002│新臺幣│劉志虹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2%整│
│  │40072 │     │8月04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違約金按月收取│
│  │   │     │      │      │上限為5,000元 │
│  │   │     │      │      │整。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
     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志虹分別於93年03月及095 年06月間向聲請
     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
     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3 年06月底積欠聲請人6,913 元整、迄10
     3 年06月底積欠案外人41,031元整未為清償( 含代償
     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
     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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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