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易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忠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櫻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壽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