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071號
SLDV,103,司促,16071,201409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麗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