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049號
SLDV,103,司促,16049,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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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厚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祥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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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