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厚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祥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