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紹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
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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