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泳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82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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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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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趙泳利 │自民國94年0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6720 │ │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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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趙泳利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278706│ │8月08日起 │ │9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趙泳利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150000│ │8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趙泳利於93年05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1,122,658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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