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紀速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立中律師(即高玉英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壹萬伍仟肆佰玖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