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786號
SLDV,103,司促,15786,201409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紀速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立中律師(即高玉英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壹萬伍仟肆佰玖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