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馨煒即王寶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彥君即王寶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孝慈即王寶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王寶嬌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叁拾貳萬零陸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九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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