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林步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龍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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