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586號
SLDV,103,司促,15586,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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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林步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龍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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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