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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