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514號
SLDV,103,司促,15514,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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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志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十二
  .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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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