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志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十二
.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