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419號
SLDV,103,司促,15419,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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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姝雅即王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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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