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鳳玹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於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玟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玟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玟彤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瑞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貞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黎維信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敏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顥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雅慧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瑞芸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鈺崴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甘秀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素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鎂銀即黃美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鑫溢即林木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鳳玹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柒萬玖仟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於錦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貳萬玖仟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玟圻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玟佑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玟彤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瑞錦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貞秀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肆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黎維信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敏娟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顥薰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雅慧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瑞芸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鈺崴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甘秀蓉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素嬋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