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211號
PCDV,106,家親聲,211,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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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曾郭碧蓮
法定代理人 曾蘇文
相 對 人 曾淑貞
      曾雅雯
      曾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的第4頁,倒數第8行,關於「係因廖玉珠的阿公要求」之記載,應更正為「係因阿公的要求」。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的第10頁,倒數第6行,關於「3比2比2比4」之記載,應更正為「3比2比2比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 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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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