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壯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蔡富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麗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麗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壯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壯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貳元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陸元為限,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