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338號
SLDV,103,司促,15338,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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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壯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蔡富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麗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麗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壯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壯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貳元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陸元為限,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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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