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279號
SLDV,103,司促,15279,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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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孟壽嵩即陳壽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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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