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孟壽嵩即陳壽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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