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雅亭
代 理 人 李玉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蔣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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