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991號
SLDV,103,司促,14991,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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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邱瀚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卜安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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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