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勝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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