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857號
SLDV,103,司促,14857,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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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 理 人 吳清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AHMAD HUSEN BN SARMEDI NAWAW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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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