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379號
SLDV,103,司促,14379,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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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李芳菲於民國92年05月15日偕李玉蓉為附卡人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
  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
  卡至民國103年07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9,941元整未
  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
  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
  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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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