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李芳菲於民國92年05月15日偕李玉蓉為附卡人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
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
卡至民國103年07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9,941元整未
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
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
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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